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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事实夫与合法夫妻的区别 -- 可以继承另一半的遗产吗?

2016年11月02日 13:30 来源:欧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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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日子我们讲了事实夫妻和结婚了的合法夫妻的区别。

今天又来了一个问题:两人同居多年,还决定一起买了房子。万一其中一位先走一步。另一半是否能够继承已故者留下的房产?

这是涉及到继承法的问题了。先讲合法夫妻。合法夫妻一方先走了,一般来说,子女不会马上来办继承手续。但是按照继承法,不管西班牙的还是中国的,健在的一方和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除非另有遗嘱。具体说,比如老两口的房产(其他财产相同),一方先去世了,另一方并不能全部继承。因为按照继承法,配偶、子女和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当一对夫妇中的一方去世,他/她的配偶,父母(如果还健在的话)和子女都有权继承。也就是说,先故去的人所留下的财产,依法要在配偶,父母和子女所有的人中间均分。所以,配偶所得到的只是其中一部分。按照继承法,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开始。一般来说,我常见的是,一方故去,子女不会马上来要求继承,而是等另一方也故去后,才在兄弟间均分遗产。这一现象会造成了,配偶是唯一继承人的误解。

现在再讲“事实夫妻”,又是另一回事了。不能按照合法夫妻的做法继承。如果一对常年同居的“事实夫妻”共同购买了房产,一方故去后,另一方却不是第一顺序的继承者了,而只有亡人的父母,子女(包括养子女)才是合法继承人。所以,已故者留下的房产,只能由他(她)的子女和父母来继承,如果没有子女,父母也没有了,则由其子女的直系亲属和死者的兄弟姐妹继承。再就是叔叔、伯伯、舅舅、阿姨、姑姑等等。实在都没有,他(她)的侄子,侄女,外甥都可以。唯独跟他(她)一起买房的人,没有继承权。除非双方另有遗嘱说明,对方可以继承。

旅西华侨中有这么一对曾经的中年“事实夫妻”,他们同居了多年,没有共同的子女,双方都有前一段婚姻中的子女。在同居期间,他们一起买了住房。男方的女儿在中国,女方的女儿在西班牙。如果这样的情况继续下去,他或她,就无权继承另一方所留下的房产。如果男/女方先走一步,他们两人所购买的房子的一半,只有故人的女儿来继承。她可以要求更换房产登记内容,成为占50%的房东(当然真的办理起来手续比较复杂,需要证明她是唯一的第一继承人),或者要求健在的一方支付一半房价,以现金换取房子的100%的产权。但是,他们后来结婚了,情况就变了:现在如果男的先走一步,女方因为已经是合法配偶,就成了第一顺序继承人,她就有权和男方的女儿平分遗产;同样的,要是女方先走一步,男的可以与女方的女儿均分对方留下的遗产。同时,女方的女儿,本来与那个男的没有亲属关系,无权继承他的遗产。但是,现在,男的和她们同居多年,甚至,女方的女儿承担了赡养老人的责任,她已经成了合法的有抚养(赡养)关系的继女。她也有了继承权。

从上面的实例可以看到事实夫妻和合法夫妻,包括他的子女的继承权是大不相同的。

现在在旅西华侨中,同居的人不少,有共同财产的人也不为个别。但是,很多人因为不懂法律,在继承问题上,或者是无意识地放弃自己的权利,或者会发生不愉快的事情。了解一点继承法,是有必要的。

我们再举个例子:有一对当年的年轻人,共同生活了好几年,一直没有结婚,但是,一起有

了三个孩子。当共同的事业失败时,女方决定离开。狠心的妈妈把三个尚年幼的孩子留给了孩子的爸爸,另找了伴侣。当时,男方鉴于女方没有其他经济来源,没有要求她负担孩子的生活费。但是,这里我告诉这位爸爸,如果知道孩子的妈妈有了财产,这几个孩子到时候都应该有继承权,而且跟她后来的合法夫妻(如果她结婚了的话)的子女权利相当(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章法定继承人,第十条:“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上面讲的是按照继承法的解释。但是,如果双方没有结婚,但就共同财产留下了遗嘱的。即可按照遗嘱处理为主,依法继承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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