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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安旅行社

关于银行抵押贷款“触底条款”答读者问

2017年03月16日 07:36 来源:郑老师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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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没有贷款公证书怎么办?

  我用银行贷款买了住家。但是因为贷款还没有付完,银行没有把贷款公证书给我,说暂时由他们代为保管至贷款完全付完。现在我想知道我当时订的合同是否有“触底条款”,却没有公证书。银行扣留公证合法吗?

  答:一般来说,任何合同的公证,签字各方都应得到一份,与是否付完贷款无关。因此,在买房时所签的买卖公证和贷款公证,买方都应得到一份。但是,据我了解,确实有的银行把公证书都拿了过去,说等贷款付完了,再把公证书交给对方。这种做法实为不合理。但是,也无妨。要想得到合同的一份抄件也很容易:第一,直接到银行向经理提出要回自己的那一份。如果银行还是坚持不给正本,可以要一份抄件,或复印。用来看看是否有“触底条款”足够用了。也可以用来看看自己在贷款时的权利和义务。如果银行连复印也不给,也还是有办法的。可以到原来签字的公证处去要求一份复印,甚至要一份正本(公证处可以做一份 una copia autorizada),与原来同样有效的正本。最后,如果连当时在哪个公证处签字的都不记得了,还是有办法拿到抄本的:可以到住家当地的房产登记处去查找。由于在办理房产登记时,是要交验买卖公证和贷款公证书的,登记处留有副本。所以,只要以签字人的身份,出示当事人的身份证,提出要求,房产登记处是有义务提供公证书复印本的。

  讲到这里,顺便告诉读者,任何公证书丢失了,或如果需要,当事人都可以到签字的公证处去要求一份认证了的复印(fotocopia legalizada)或者一份正本(copia autorizada)。比如公司成立文件,公司资金增加公证,或其他公证都可以。

  2、关于贷款公证所花的费用

  问:过去和银行签署贷款合同公证,在公证处的费用、公证书登记和交税等,全部由借方支付的。我们是否可以去向银行要还那些付出的费用?

  答:好几个法院承认,借方是可以向银行要求退还那些费用的。法院认为,有些条款,诸如公证费用都应该由借方支付的做法是银行过分了,因为签订了这一合同后,最大的收益者是贷款银行。

  为一份抵押贷款公证的签署,客人所花去的费用有:公证费(公证人签字费用),此费用是根据贷款的数量多少而定的,公证书的登记费用(registro de la escritura),房产登记处的登记费(在房产登记处,除了登记房东的资料外,还有该房产买卖金额多少,是否已经付完,甚至客户随时交付,登记处随时登记),还有所有这一桩买卖所有手续的登记办理,一般都是通过公证处或银行的代书去办理的,代书是收取费用的。还有,当贷款本利全部付完,有的银行要求一起去公证处做一份贷款还尽,结束贷款合同的公证书。办理这份文件也需要费用,包括公正的登记等,这部分费用也都是由客户付出的。

  房屋买卖是一项财产的转让,因此要缴纳转让和法律手续税 Impuesto de Trasmiciones Patrimoniales y Actos juridicos Documentados。在以上提到的各种费用里,只有最后一项,转让税,依照现行法律,应当由得到该转让产权的人支付。其他费用,都可以要求银行支付,或和银行一起分担。

  3、收到银行退款,要交税吗?

  银行因为“触底条款”退了多收我的钱,我要不要因此交税?

  答:如果在以前的个人所得税申报(RENTA)中,因为买第一套住房还贷 而减少了税金了,那么在银行退还多收的钱后,应该做个更正。但是,如果银行用减少贷款本金的做法来退还以前多收的钱的话,或者银行是因法院判决退钱的,都不用因此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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