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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新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日赔258.89元

2017年05月31日 05:28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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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531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最高检今日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258.89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531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58.89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2017527日公布,2016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7569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58.89元。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7531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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