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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明年允许在北京新设的外资行申请人民币业务

2017年12月22日 07:54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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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222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称,即日起至201855日,在北京市暂时调整《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第三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22项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和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一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人民币业务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经过调整后,该规定变为:研究允许新设或改制成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者外国银行分行在提交开业申请时可以同时申请人民币业务。

  《决定》指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决定》明确,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期满,国务院将根据实施情况对本决定的内容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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