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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前后跳槽引涉年终奖纠纷案件频发 专家支招

2018年02月21日 06:51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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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221日消息(记者孙莹 见习记者马欢)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北京二中院对劳动者春节前后跳槽引发的纠纷案件进行专门调研,发现年终奖的发放往往会成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产生劳动争议的“导火索”。通过案例解读,提示劳动者如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用工法律风险。

  北京二中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20097月,小刘入职某化妆品公司担任包装经理,月工资标准为23千元。双方于2016年年底解除劳动合同。小刘起诉要求公司支付他2015年至2016年的年终奖15万元等。公司称,双方并没有关于年终奖的约定,是否发放、发放金额由公司根据员工的表现自主决定。小刘2015年工作表现不佳,2016年完成了部分工作指标,公司酌情发放6000元年终奖。法院最终认为,小刘关于要求公司向其支付15万元年终奖的诉求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北京二中院民五庭法官助理马卫丰解释,我国现行法律对年终奖并无强制性的统一规定,“向劳动者发放年终奖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否向劳动者发放以及发放的数额,是用人单位自主权的一个范围,如果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里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年终奖的发放就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北京二中院民五庭庭长助理窦江涛介绍,近三年来,二中院共审结涉年终奖纠纷案件179件,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部分用人单位虽对奖金发放进行了简单约定,但由于相关约定不明,劳资双方都从对自己最有利的角度进行理解。

  窦江涛提示广大劳动者:“第一,如果入职时单位说工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基本工资,一部分是绩效奖金,甚至是年终奖,那么要把这个口头约定落实到书面中,以免日后引发争议手里没有证据;第二,关于日常绩效的资料,包括单位绩效考核的相关制度、奖金的制度,要心里有数,且手中留存此类证据;第三,如果单位不发放年终奖,或告知不发放的理由,要跟单位进行申辩,通过沟通尽可能让单位公正对待年终奖问题;第四,在离职时尽可能选择合适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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