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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常见问题解答

2018年07月26日 09:24 来源:郑老师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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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老板必须尊重我原来的工作时间吗?

问:自从我第一个孩子出生至今的九年里,我一直在公司里只做上午半天工作。现在老板把这个生意出让给了另一家公司。新公司答应继续雇用部分工人,同时解雇其他工人(支付赔偿金)。我想知道,新老板是否必须同意我原来的工作时间,还是他有权要求我按照新公司的规矩行事?但是, 我的上午工作从来没有在书面合同中出现,是否有影响?

答:当一个生意,或工作更改了业主,也就是您说的老板把它卖给了新的公司(或个体老板)时,从法律上讲,出现了一个生意的继续。这时候新老板,不论是自然人(个体老板)还是法人(公司)就替代了原来的老板,他(们)在享受原来老板生意带来的权利的同时,必须继续原来老板在这个生意中的义务,也包括了按原来的条件继续雇用原来的员工。因此,当包括你在内的那些继续工作的员工,有权要求新老板维持原来员工所有的权利,包括你的工作时间。虽然你有了孩子后,公司承认了你要照顾孩子而给你方便,只在上午工作,却没有在原来的合同文本中添加内容,但是九年的事实已经证明公司是同意的,默认的,新公司必须承认,不得随意更改。工作时间是劳工合同中的基本内容之一,只有劳资双方协议才能更改,除非法律有其他合理的规定(比如说你的孩子已经到达了可以独立的年龄段了)。要是新的领导对于你的上午工作时间有强行改变措施,你可以向劳工部门提出异议,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送交社会法庭,由法官来推翻公司的错误决定。如果发生此类事情,公司决定解雇您,公司必须付给按工龄年份每年20天工资的赔偿金,同时,您可以去失业登记处登记享受失业补助。

2. 我能恢复原来的工时吗?

问:我在一个中国人的公司工作了好几年了。原来是在CAJA (收银员),每周工作时间是24小时。三年前,因为公司缺少理货员,老板让我下班后每天多做2小时帮着理货。现在我想恢复原来的工种和工时。想知道,公司是否一定要承认接受我的要求?还是我必须接受已经增加的工作量和他们所要求我做的工作?

答:当建立劳资关系时,双方就工作的基本条件达成了协议,并签署了书面合同。而这些基本条件包括工种、每周工作时数、工资等。它们在双方协议后也可以更改。就像三年前公司要求你增加工时并从事原来不属于你的工作,你接受了,并且已经做了三年了。这一事实就像写在了合同文本上一样。现在,你需要恢复原来的工时,即减少工时,原则上也需要劳资双方的协议。除非你具备做半天工的条件,比如有未满12岁儿童(或家有残疾人或不能自理的老人)需要照顾,你可以依法提出要求公司恢复你原来的24小时/周的条件(工资当然也随着变化)。至于在企业中所担任的工作,企业有权要求职工承担她(他)那个级别所包括的任何工作。具体问题,建议找一个专业代书或律师,在零售店(还是批发店)集体协议条款以及当时你们所订合同文本中看看,公司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3. 孩子得重病,需要照顾。企业应该允许相关员工减少工作时间吗?

问:我侄子得了重病,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他的父母都在工作,据说,这样的父母可以在企业里申请减少工时,以便照顾孩子,同时,可以得到一份经济补助。问题是,孩子的父母已经离异,这份补助该给谁呢?

答:因为未成年孩子重病住院治疗需要照顾(在RD1148/2011有一份具体哪些病症需要长期住院和以后的在家治疗,长期需要成人的照顾的表格),如果父母双方都在工作,双方都可以在各自的企业提出减少工作时间(工资按比例减少)至少达原来工时的50%。企业不得以这个原因解雇职工。因为父母工时减少,收入也减少,社保可以给与一定的补助,但是,这份补助只能一方领取。那么,具体到你兄弟夫妇已经离异或分居,领取补助的人将是原来带领孩子的一方。如果孩子的监护权是双方共享的,那么双方可以协议由谁去申请。如果双方都要求得到其一部分,也可以申请轮流领取,即一个月是她,另一个月是他。在申请时可以把手续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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