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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注意事项

2018年12月21日 10:37 来源:郑老师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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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旅西华侨年龄大的增长和经济条件的不断改善,为处理自己给后人留下的遗产立遗嘱的事情也越来越多了。但是,由于不了解相关法律,在立遗嘱中也出现一些问题,导致遗嘱无效。

  在西班牙,关于遗嘱问题,在民法(Codigo Civil)第662到743条内有具体规定,在此我们不详细谈了。大致可以分成在公证处和不在公证处立的遗嘱。前者含有证人和无证人两种;也有公开的和非公开的。所谓非公开的是指立遗嘱人不公开他所立的遗嘱,而是告诉后人或相关人员,他所立的遗嘱存放在某一个公证人处,在立遗嘱人过世后,继承人可以去取来执行该遗嘱。除了在公证人面前把自己生后遗产的处理意见做好书面遗嘱外,也可以本人在证人在场的时候,自己书写遗嘱,并签字画押或按下手印。

  在中国,更多的是请律师书写的遗嘱,或在证人在场的时候,当事人自己书写的。

  立遗嘱是一项法律程序,遗嘱是一个非常专业的法律文书。但是,很多人以为这是关于个人处理自己的财产,所以,认为是一件很简单的事。但事实证明,由于不懂法律,很多遗嘱无效。下面我介绍几种可能导致无效的情况:

  首先,立遗嘱人所要处理安排的财产是完全属于他个人的,不能处置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比如,张先生父亲去世的早,就留下了一处他与母亲一起居住的住房。母亲生前留下了遗嘱:把这套房子留给自己的小儿子。此遗嘱引起了大儿子和另外两个个女儿的不满,他们带着母亲的遗嘱去请教了律师,得到的回答是:此遗嘱无效。

  依照继承法,张先生父母生前的住房是属于老夫妻俩的,老父亲去世后,房产的50%,是属于老母亲的,另外的50%应该属于老太太和四个儿女的。这部分财产该在他们五个人中平均分配,每人五分之一。因此老太太有权处置属于她的那50%,以及另一半中的1/5 。而所剩下的那一半中的4/5,是四个子女每人有属于他/她的那一部分。所以,张先生的母亲处置了属于她配偶的那份财产,因此遗嘱(部分)无效。

  立遗嘱时,遗嘱中所涉及的人和物,都必须要有“唯一性”。比如,某人要把自己的一部电脑留给自己的子女,在遗嘱中必须写明电脑的品牌,配置,大小,生产日期等。如果是一套住房,必须写明该住房的所在具体地址,那条街,几号,几楼,几室。免得在执行遗嘱时出现分歧。又比如,老人说,把遗产留给“老二”,没有写明老二的名字。如果老人有几个儿女,儿子中的老二,还是女儿中的老二,还是四个孩子中的老二?有了这样的不明白的部分,此遗嘱无效。

  自己书写的遗嘱在措辞上也有一定之规,很多地方老百姓的通俗的语言是无效的。比如,老人说:“等我走后,... .。。”“以后,我不在了, ... .。。”。但是没有明白地表示死亡,而法律规定,遗嘱是在立遗嘱的人死后才执行的,所以这样的遗嘱是无效的。

  又如,国内有一案例,一位老人立了遗嘱,说“这套住房留给老大居住。”老人的本意是要把遗产留给大儿子,但老二看到这个遗嘱后,却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自己继承一部分。最后法院作出了不利于大儿子的判决。除了上面案例中的理由:首先,老人处置了不属于他的那一部分,此外,老人在遗嘱里写的是给大儿子“居住”,而不是把房子作为财产留给大儿子。所以,最后的判决是遗嘱无效,两个儿子平分了那套房子的所属权。

  此类问题各色各样,不一一举例了。总之,为了生后遗嘱有效无疑,建议,在西班牙,到公证处去立遗嘱,在国内,请教一位懂行的律师。

 

   为人作担保,你知道你的责任吗?

   华人讲究义气,是很多外国人不能理解,很多事情也是他们不会去做的。比如,明明是受雇于人却愿意替人当老板;或者别人买房子,向银行贷款,自己出面作担保。

   上周“郑老师信箱”我们讲了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那个代表公司履行法人的职责的人。也就是说,是那个要承担公司的所有责任的人。所以,如果你同意代你老板充当了他的公司的法人代表,从签署公司成立文件或接受法人代表的职务的那一刻起,你就为你的老板承担起他的公司的所有责任,所有的权利和义务。要知道,这个承诺不是小事情,不是随随便便可以许下的。比如公司在实际老板的操作下,有违法行为,为此要付出代价的是公司的法人代表,而不是你的实际老板。我们知道,你相信你的老板,他会站出来负责的。但是如果仅仅是一点钱的问题,老板一定会拿出来付罚款,或者交税;但是,如果是触犯了法律,被判刑的是法人代表,那时候,说什么都迟了,法院是不会接受你的解释的。所以,如果有人请你当法人代表,当然一定是有偿的,还是建议你三思。

   比起替人当老板担责任,替别人作担保的情况更会多一些:比如他人要向银行贷款,而债务人自身条件又不太理想,银行往往会要求找一个人(自然人、法人都可能)做担保人。那么能够为债务人担保的人,不是亲人就是朋友。但是,这时讲义气的朋友,是否了解了自己作为担保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所要担当的风险。

   比如,有朋友要买房子,银行给贷款时,要求有一个担保人。这个担保人的责任是什么呢?如果买家在还贷过程中,出现问题,不能按时还贷,银行就可以找担保人,要求担保人来支付买方应付的本息。而作为担保人,银行往往也要求他有一定的资产或固定财产。那么也许担保人不得不以自己的资产为朋友还债,更有甚者,担保人会因此倾家荡产。

   当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在催促债务人还款无效后,必须通过法院要求追究担保人的连带责任。在担保人因为债务人的原因受到经济上的损失后,也可以通过法院回过头来要求债务人赔偿其损失。当然,如果债务人还是没有能力偿还,受损失的还是担保人。

   直到现在我们讲的是个人或公司向银行贷款。如果是私人间的借贷,一方面需要规范的借贷合同,另一方面,担保人可能承担的风险还有债务人和债权人合伙或串通,恶意侵吞担保人的财物。此时,除非担保人能够拿出证据证明以上事实,通过法院裁决不履行担保人的责任。

   因此,当有人来请你当担保人时,一定要: 1. 了解当事人的偿付能力; 2. 了解当事人借贷金额; 3. 了解债务人借贷期限。在了解了以上问题后,再考虑自己的能力。最后决定是否充当这个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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