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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森:无人超市“拒收人民币”引争议 现钞会消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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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APP最近,有一个词很火,就是“无现金支付”。近日,一家无人超市以拒收人民币现钞和限定支付方式的做法,吸引了大量眼球,将支付争论推向了风口浪尖,一时间,无现金支付、无现金城市、无现金社会成为热词。同时,关于支付方式的发展之争也由此展开。这里需要理清一下现钞和现金的概念,现钞特指人民币纸币和硬币,是现金的组成部分。宽泛的具有现金性质的货币概念不仅仅指现钞,还包括个人的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各种支付备付金,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讲,现有的各种第三方支付方式都属于现金支付。

  法律政策层面是如何界定的?

  实际上,无现金社会是个相对概念,是指人们使用现钞的比例越来越少,可供人们选择的支付方式日趋多样化,这是科技进步带来的必然结果,而关于拒收人民币现钞和排斥其他支付方式是否合法问题则值得探究。

  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关于第五套人民币发行的国务院第268号令明确规定,第五套人民币发行后,与现行人民币混合流通,具有同等的货币职能。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其中任何一种人民币。

  综上可以理解,第一,人民币是境内唯一的法定货币;第二,不得拒收人民币现钞(纸币和硬币),在现场零星交易中不得拒收人民币现钞。另外,《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对现金(现钞)使用范围作了限制性规定,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自201671日起实施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对支付机构(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的定位:小额便民、服务于电子商务。

  另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属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经营者在排斥其它支付方式时,应当小心触及反垄断法红线。

  现钞是否已不适应需求?

  随着科技的进步,支付方式越来越丰富,除了传统的现钞、银行转账、银行卡之外,网络支付(包括移动支付)迅猛发展,微信支付、支付宝等由于便捷性强和效率高的特征,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们在日常零星交易中使用。人们持有和使用现钞的比例在快速下降。但现钞持有和使用比例的降低是一个较长期的过程,现钞的消亡是更遥远未来的事情。因此,当前,应当进一步强调和坚持人民币现钞(纸币和硬币)的法定地位,在个人参与的零星交易中不得拒收人民币现钞。

  实践中,除了无人超市等拒收人民币现钞外,还有一些基于各种原因拒收现钞的情况,如个人缴纳的各种费用(水电费、交通罚款等)、购房购车等一些金额较大的交易、各种非现场交易的支付等等。这种不合法的做法,侵害了市场主体对支付方式的选择权,给一些交易者尤其是老人带来了诸多不便。

  我以为这个问题要分两面来看。

  一方面,非现钞支付相对于现钞支付,具有高效安全、便捷灵活、时代感强等特征,现钞的持有和使用比例降低是大势所趋,也有利于社会成本的降低和效率的提高,应坚持合法性原则的基础上,继续鼓励非现钞支付结算方式,获准的第三方支付是合法的支付方式,属于人民币支付范畴。应当进一步发挥科技进步对金融活动的推动作用,适应社会对金融服务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提高银行转账结算的效率,坚持其在单位之间大额交易中的主导地位,保障支付结算体系的安全高效稳定运行。

  另一方面,要鼓励第三方支付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开展竞争,任何支付方式都不能排斥其它合法的支付方式,经营者也应当尽量接受合法的、多样化的支付方式。应坚持市场化原则,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在合法的前提下,维护市场主体对支付方式的选择权,让市场主体中支付一方对支付方式自主进行选择。形成多种支付方式共存,良性竞争、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另外,也要警惕因新技术应用而带来的垄断问题。新技术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带来了支付方式的革命性变化,提高了支付的效率,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同时,资源集聚的效率也远远超出传统方式,市场集中度提高的速度也将超出人们的想象,垄断问题也将随之而来。而市场失灵会带来诸多弊端:排斥竞争、价格扭曲、降低效率、服务质量下降、侵害消费者的选择权。

  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严防严控和加大反垄断力度,避免出现对单一支付方式、单一机构的过度依赖,这既是维护市场效率和市场公平的需要,也是避免风险过度集中的要求。

  【专家简介】李永森,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教授、金融研究所所长,主要研究方向为:资本市场理论与实践,国际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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