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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性侵案判决丑闻 女孩不反抗就不叫“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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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钟报消息(编译 于人)西班牙一男子强奸未成年外甥女,作案过程中,女孩惊吓过度,没有做出反抗,该男子在司法判决中没有被认定为“强奸罪”,而是等级更轻的“性侵罪”。

据报道,事发时间为2011年7月31日午后,受害人年仅16岁,尚未成年。受害人叔叔当日来到弟弟家,在女孩屋内,没有使用任何避孕措施,将女孩强奸。由于女孩当时吓呆,并未在强奸过程中进行反抗。法院抓住这一点,在对该男子定罪时,不同于检方提出的“强奸罪”判刑14年,而是以“性侵罪”将其判刑为6年半,另外赔偿受害人2万欧元。

这与近日西班牙民众口诛笔伐的“奔牛节轮奸案”的判决结果如出一辙。在西班牙现行法律框架下,“强奸罪”定罪的必要前提是,男子在作案时对受害人使用了暴力或恐吓手段。在“奔牛节轮奸案”中,纳瓦拉当地法院认为,5名主犯在强奸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因此对5人从轻判决,从“强奸罪”判为“性侵罪”,刑法大幅减轻,因而引发西班牙各地万人游行示威,抗议法院的不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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