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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法发布“于欢故意伤害案”等4件指导性案例


资料图: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任法官宪法宣誓活动。中新社记者

资料图: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任法官宪法宣誓活动。中新社记者 李慧思 摄

  中新社北京6月27日电 (记者 张素)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7日发布消息称,该院近日发布第18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包括1件刑事案例、1件行政案例和2件民商事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指导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旨在统一刑法中正当防卫认定的具体裁判标准,对于被告人行为所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包括是否具有防卫性,是否属于特殊防卫,是否属于防卫过当以及如何定罪量刑。该案例明确了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概念和内涵,明确了审理此类防卫过当案件应当考虑的因素和定罪量刑的标准,对于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统一裁判标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94号《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裁判要点确认:职工见义勇为,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为维护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该指导案例明确将因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见义勇为受伤的情形视同工伤,符合法律原则和精神,对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审理类似案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具有明显指导价值。

  指导案例95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诉宣城柏冠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盛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要点确认:当事人另行达成协议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只要转入的债权数额仍在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即使未对该最高额抵押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仍然及于被转入的债权,但不得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指导案例所涉情形是否需要对最高额抵押权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规定。该指导案例确认的裁判规则,准确把握了最高额抵押权制度的立法精神、设立目的和作用,对于依法审理类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96号《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裁判要点确认: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指导案例涉及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初始章程约定“人走股留、公司回购”条款的效力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对股东股权转让进行限制以及公司回购股权条款在企业改制中较为常见,但对于此类条款的效力,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并无明确规定。该指导案例确认的裁判规则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精神,具有一定普遍性,对于类案审理具有一定指导价值。(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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