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什么是破坏选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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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的5月26日可以被称为“超级选举星期日”,因为这天将在西班牙进行欧洲议会选举,西班牙各大区选举同时进行(安大路西亚,加泰罗尼亚,加利西亚和巴斯克地区除外),以及市政选举。

  借此机会启盟律师事务所向广大侨胞科普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一种在选举期间“一不小心”就会犯下的罪行--“破坏选举罪”。这是一种当被要求出席投票站履行服务选举的义务时,却未出席导致的刑事犯罪。

  根据西班牙LOREG第143条规定,当公民未履行参与选举义务时,将会视情节轻重,被判处3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监禁;或处以半年以上,两年以下的罚款(取决于个人的经济收入水平,从几百欧元到几十万欧元不等)。从缺席选举圆桌的那一刻起就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我们有位客户(化名武女士),武女士在中国出生,但已获得西班牙国籍。去年加泰罗尼亚选举时,武女士收到一封市政府寄给她的信,信上说她将作为所在住家区域的圆桌主席。因为武女士不懂西班牙语,无法理解信里的内容,因此选举当天她并没有参加,当然她也无法证明她不参加选举的理由。

  因为没有参加选举,武女士被提起刑事诉讼,其中检察官要求判处武女士6个月监禁。

  值得庆幸的是,在启盟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武女士解决了此案。最终判决,武女士仅须支付600欧元的罚款,并且不需要入狱服刑。

  听完武女士的例子,我们在这为大家简要说明几点同选举有关的重要内容:

  第一,说说西班牙的总选举制度法-LOREG的规定

  根据西班牙“总选举制度组织法- LOREG” 第26条的规定,市政府负责在区选举委员会的监督下指定和通知每个委员会的主席和成员的职位。在70岁以下的西班牙成年公民中,任命有读写能力的公民作为成员。主席,至少是高中学历或拥有职高培训证书的公民。

  与任何公职人员一样,投票站成员(主席和成员)是有薪酬的。每个在选举日任职的成员,将收到62.61欧元的餐费。同样,根据西班牙-LOREG 第28条规定,成员在选举日当天享受与其工作日相符的公职人员或雇员带薪休假,并在紧接着的第二天工作日减少5小时工作时间。

  根据西班牙-LOREG 第80条规定,在选举日的当天上午8点,所有被任命的名义成员和候补成员都必须出席。 一旦选举圆桌会成立,不属于其中的选民将最终被免除服务选举义务。

  第二,哪些人会被任命参与选举呢?

  所有的西班牙成年公民(也就是说有西班牙人身份证DNI的公民)在被指定为圆桌选举的主席、秘书长、委员或代理员等,必须出席选举。一旦签收了通知函,就证明已经知道选举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第三,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参与选举呢?

  在收到通知函时,有七天的时间可以用来呈上无法到场履行义务的证明。而此证明的内容非常有限,仅允许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须提供医疗证明);怀孕6个月以上的孕妇;家中有不满8周岁的幼童需要照顾;或作为主要人员如新人、新人父母、教父、教母等参加婚礼、洗礼等不容错过的仪式或事件。65周岁以上的公民在收到通知函七天内有权利放弃履行此项义务。

  破坏选举罪在法律上的辩护空间非常有限,比如一个人获得西班牙国籍的时间,收到通知函的时间或为家人代为签收、或本有无法到场证明,却因为不了解法律,不知道可以用于上诉等。

  因为不履行参与选举义务,将会被判处最高一年的监禁,若曾有犯罪案底纪录,很有可能直接入狱。考虑到失去自由的严重性,遇到此类情况,在收到法院通知录口供的日期时,即时聘请一位值得信赖的律师是至关重要的。律师会根据事实情况,为客户提供辩护方案,尽量减轻客户将面临的刑事处罚。

  启盟律师事务所温馨提醒各位,一旦收到参与选举通知函,请仔细研读内容,及时履行义务。若遇到这样的法律问题,请第一时间同专业的律师联系以免错过最佳辩护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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