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青岛

青岛人才政策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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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有关国家级人才、“万人计划”部分类别入选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国家级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外专双百计划”专家等省部级领军人才;青岛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省首席技师等高层次人才每年免费保健查体1次,并享受就医绿色通道。

  34.青岛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省首席技师等高层次人才每年免费保健查体1次,并享受就医绿色通道。

  高层次人才到我市定点医院就诊实行预约制,按照医院公布的预约电话或预约途径(后面的“二维码”里)进行预约。医院提供预约挂号指导,针对患者病情需要推荐合适的诊疗专家。未预约,当天到院就诊者,医院协调相关专业医师进行接诊,必要时协助其预约相关专业专家复诊。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和医技科室实际情况,协助其完成相关医技检查。需要住院患者,接诊医院优先安排住院治疗。青岛市卫生健康委   0532-85912533(正常工作时间) 0532-85912548(非正常工作时间)。

 

  五、人才住房政策

  35.“先落户、后就业”政策放宽到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已落户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本市购房、申请人才公寓等政策。(青政办发〔2020〕7号)

  36.在青岛全职工作且在青岛市无住房(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5年内没有商品住房交易记录)的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人才,以及在我市创新创业并作出贡献的各类人才,可按照不同人才层次标准享受55-180平方米的人才住房。租赁型人才住房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的60%-80%确定。产权型人才住房销售价格按不高于销售时点同区域商品住房售价的80%确定。(青政发〔2020〕2号)

 

  六、落户居住政策

  37.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在青岛市城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和新区(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落户。

  (1)高层次人才。符合《关于印发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的人员。

  (2)学历人才。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的人员;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人员;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专科学历的人员。

  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可申请在青落户:其中,在青高校在校大学生(含毕业学年),可申请在所在院校的学生集体落户;本市以外(含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学年在校大学生,可依次选择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亲属(指父母、配偶)家庭户和市人才集体户落户。

  (3)技术技能人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5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或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有接收单位,近3年获山东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青岛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的人员;有接收单位,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有接收单位,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有接收单位,40周岁以下,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有接收单位,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

  (4)家属随迁。高层次人才和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或有稳定工作的学历人才、技术技能人才中的第1至4类及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第5类人员,在落户的同时可按照规定申请配偶和未婚子女随迁落户,其他技术技能人才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在落户的同时可按照规定申请配偶和未婚子女随迁落户。

  38.高层次人才和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或有稳定工作的学历人才、技术技能人才中的第1至4类及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第5类人员,在落户的同时可按照规定申请配偶和未婚子女随迁落户,其他技术技能人才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在落户的同时可按照规定申请配偶和未婚子女随迁落户。

 

  七、子女入学政策

  39.建立人才子女优质基础教育学位“蓄水池”,市教育局指定至少2所局属优质普通高中和1所局属优质初中学校安置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各区(市)政府在各学段至少指定2所优质学校(幼儿园)安置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园)。

  40.国际知名科学技术奖项获得者、中国“两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以及被评为青岛市顶尖人才团队的核心带头人等国内外顶尖人才的子女就学可在全市范围内统筹。

  41.有关国家级人才、“万人计划”部分类别入选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国家级领军人才的子女就学可在所在区(市)内统筹。

  4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外专双百计划”专家等省部级领军人才的子女就学根据户籍所在地统筹。

 

  八、人才编制政策

  43.建立高层次人才机动编制“蓄水池”,专门用于已满编、超编机关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其配偶随调安置。 

  44.使用机动编制引进的人员,占用机动编制,与所在单位在编在岗的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在管理使用上一视同仁,纳入所在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其组织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由用人单位按照在编在岗人员现行规定执行。人员所需经费按用人单位在编在岗的同类人员现行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45.当用人单位出现编制空缺后,使用机动编制的人员应当占用用人单位编制,机动编制相应收回。使用机动编制引进人员的单位,原则上应在3年内将实有人员调整到本单位编制限额内。

 

  九、平台激励政策

  46.对业绩突出的院士工作站和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金补助。

  47.在招收首位博士后进站并开题后,新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不含分站)及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建站(基地)资助。

  对每年招收至少一名博士后进站后并于当年开题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5万元、2万元的科研资助。

  对进站(基地)的承担具有创新性或创业前景应用研究项目的博士后,经专家评审后,给予5万元的应用研究项目资助。

  48.对在青落地实施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青岛赛区获奖项目给予20万元至100万元奖补。

  49.对注册为企业独立法人并获准建设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对注册为企业独立法人并获准建设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

  50.对获批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100万元资金补助。

  51.孵化器在孵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每家企业10万元标准给予所在孵化器奖励。

  52.对新获批或通过国家定期评估的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给予30万元至50万元奖补。

  53.对获批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给予1000万元奖补。

  54.对获批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和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服务业创新中心的,给予50万元奖补。

  55.对获得国家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给予500万元奖补;对获得省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给予50万元奖补。

  56.对入驻青岛院士专家创新创业园(院士智谷)的院士及其团队,提供2000平米以内的办公、科研和专家公寓等用房,对入驻的其他专家及其团队,提供1000平米以内的办公、科研和专家公寓等用房,3年内免收租金,第4-6年租金减半。

  57.为入驻青岛博士创业园博士提供100-200平方米办公用房,三年内免收租金。

  58.对批准入驻的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100-240平方米办公用房,3年内免缴租金。

  59.入驻湛山创客工厂企业可享受三年的办公场地租金全免政策。企业经营人数三人(含)以下的最高给予50平方米办公场地,每新增吸纳就业一人,可相应增加15平方米,最高享受450平方米办公场地租金减免。超过450平方米部分需全额缴纳租金。


  十、引才奖励政策

  60.对新引进(全职)、新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入选有关国家级人才、“万人计划”专家和泰山系列人才工程人选的,分别按照每人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标准给予用人主体一次性奖励。

  61.对介绍全职引进顶尖人才、有关国家级人才、“万人计划”专家、泰山学者及相应优秀人才的机构和个人分别按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介绍引进相应称号专家主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引进后入选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分别按上述标准2倍给予奖励。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两年内获得上述称号的,按上述标准给予引才机构和个人奖励。

 

  十一、上合示范区和山东自贸试验区青岛片区政策

  62.赋予高成长性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自主荐才”权,将其推荐的人才直接纳入“未来之星”工程,在2年培养期内,按人才层次每年给予用人单位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培养经费补助。(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局)

  63.面向“两区”遴选对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赋予此类企业“以绩推才”权,将其推荐的人才纳入“两区”所在区(市)拔尖人才管理,并择优纳入市级拔尖人才管理。(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局)

  64.支持“两区”实施“以赛选才”,对获得国家级及省级、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及以上且在“两区”落地的人才项目,经审核认定,直接纳入青岛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计划,给予相关人才100万元创业创新研发补助和30万元安家费。(青岛市科技局)

  65.对与“两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劳动)合同、在青缴纳社会保险、经核实无违法失信等行为的人才实行“按薪定才”,分别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给付计缴所得税年度薪酬总额12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等次,对应青岛市高层次B、C、D类人才发放“服务绿卡”,在全市范围内享受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37项“绿色通道”服务。初次申报的,需连续领取相应等次薪酬2年以上。(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6.对“两区”引进的外经贸、外事、外语人才,工作成效明显、贡献突出的,可作为单独系列参加市级或“两区”所在区(市)拔尖人才选拔。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外经贸、外事、外语人才,按照高端人才“一事一议”政策给予支持。(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外办、青岛市商务局)

  67.将外资、合资金融机构领办人纳入市金融高端人才支持计划,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评审认定,按照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给付计缴所得税年度薪酬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补助。(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青岛市财政局)

  68.对高层次涉外法律人才按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标准给予30万元奖励资助。(青岛市司法局)

  69.给予重点领域事业单位选人用人自主权。“两区”内教育、医疗事业单位,若需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由所在区(市)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引进,按程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或重大项目,可采取聘任制公务员方式引进。(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西海岸新区、胶州市)

  70.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共同设立首期规模1亿元的人才赋能基金,采取政策性基金运营模式,对符合“两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种子期、初创期人才项目进行股权投资。(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71.经“两区”所在区(市)人才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对外籍及港澳台医疗、科技创新等领域高端人才,由所在区(市)财政按照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给付计缴所得税年度薪酬总额的30%发放生活补助,上不封顶;对外籍及港澳台创业类高端人才,由“两区”所在区(市)财政按照企业上年度在青纳税额与个人占股比例乘积的30%发放生活补助,上不封顶。(青岛西海岸新区、胶州市)

  72.“两区”引进的外籍及港澳台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成员,可凭工作许可和单位函件等材料,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有效期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青岛市公安局)

  73.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按程序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对来青探望亲属、洽谈商务、开展科教文卫交流活动及处理私人事务的外籍华人人才,可签发5年内多次出入境有效签证。(青岛市公安局)

  74.经认证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外籍及港澳台高校毕业生来“两区”就业创业的,可不受户籍限制,凭就业合同或港澳台居住证等,享受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一次性安家费、就业创业补贴等政策。(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5.“两区”建设的产权型人才住房,销售价格可由不高于销售时点同区域商品住房售价的80%,视情最低降至60%。在“两区”打造“青年驿站”,为来“两区”求职的应届和毕业一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不超过7天的免费住宿服务。(青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团市委)

  76.试点建设国际人才社区,完善国际社区海外人才配套服务。(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科技局,青岛西海岸新区、胶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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