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

一法可安香江!香港国安法,权威解读来了


/

  我注意到,这两天有的国家的政治人物公开说我们现在要在香港搞“一国一制”,如果我们要搞“一国一制”的话,这个事情就简单了,我们完全可以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国家安全法等这些全国性法律直接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何必费这么大周章为香港度身订做制定一部国安法呢?这里涉及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对“一国两制”方针的理解是不是全面准确。大家知道,中央一直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就是因为无论是香港还是国际上都有一些人把“一国两制”的“经”给念歪了。每当中央依法行使某些权力的时候,西方都会有人出来指责说你们破坏了“一国两制”,侵蚀了香港的高度自治。好像香港的事情中央什么都不能管,反而他倒可以随意指手画脚。中央怎么能够对各种反中乱港势力在香港肆无忌惮地从事分裂国家、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坐视不理呢?世界上有任何一个国家会对危害自身安全的犯罪屡屡发生置之不理的吗?!“一国两制”是我们的国策,没有任何人比我们更加珍惜“一国两制”,也没有任何其他人比我们更加了解“一国两制”的真谛,也没有谁比我们对“一国两制”更有定义权和解释权。

 

  至于你刚才说到有的国家现在声称要对中方一些官员采取严厉制裁的措施,我觉得这是强盗逻辑,我们现在做的是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这个关你什么事情,这完全是我们的内政。我又没有招你惹你,你凭什么对我动粗?!香港人喜欢说两句口头语“有冇(没有)搞错?”“关你咩(什么)事!”当然我们也不是吓大的。中国人看别人脸色,仰人鼻息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香港星岛日报记者:

  香港社会比较关注有关犯罪案件的执法权和管辖权问题,请问驻港国安公署是否属于基本法第22条规定的中央各部门在香港设立的机构?依照香港国安法第60条规定,其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管辖,对此如何理解?香港国安法实施后,中央驻港国安公署在香港如何执法,是否会将犯罪嫌疑人送到内地审判?是根据香港国安法还是内地法律审判?谢谢。

 

  张晓明:

  中央有权力也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这是一个大道理,是我们考虑所有具体问题时候的一个基本出发点。香港国安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这个机构的名称在国安法里作了规定,就是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我们简称“驻港国安公署”。这个机构是依据上个月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刚刚通过的香港国安法设立的,而且从名称上就听得出来,它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所以它不同于你刚才所提到的基本法第22条规定的“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驻香港的机构”,这两者不是一回事。

 

  香港国安法第60条规定,驻港国安公署及其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这句话的含义很清楚,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司法机构对驻港国安公署及其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能管,这是保障国安公署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因为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的权力已经超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范畴,而且它执行职务的行为,查办的许多案件都涉及国家秘密,所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当地的机构不能管辖,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这个规定也参照了香港驻军法的有关规定和国际上的一些做法。大家知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央派驻香港特区的机构原来有三家,香港中联办、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驻军。驻军法已经有这方面的规定,当然随着驻港国安公署的成立,中央驻港机构有了第四家。从美国的情况看,美国有联邦和州两套司法体系,有的事情,州也是管不着的。当然这个话的意思不是说将来驻港国安公署就是“无王管”了,国安法本身对驻港国安公署履行职责的程序、监督机制都有一套比较严格的规定。

 

  关于驻港国安公署如何执法的问题,你刚才提的问题比较多,一下提了四五个问题,你刚才讲的执法问题,国安法第55条规定很清楚,国安公署只在三种特定情形下行使执法权。驻港国安公署的执法权主要体现在它要对有关案件进行立案侦查,采取必要的侦查措施,也包括报请指定的人民检察院批准之后逮捕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至于后续的一些环节,包括香港话叫“检控”,我们叫“起诉”,也包括审判,国安法都规定得很清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检察院来负责检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来负责审判。国安法之所以这么规定,就是考虑到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内地不同。中央有关机构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机构是两个不同的执法、司法主体,他们应该也只能是执行它自己的法律。如果要求香港的警察、律政司检控人员或者法官来执行内地的法律,或者要求内地公检法有关部门执行香港法律,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不了解,另外也容易造成管辖和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和混乱。所以按照现在国安法的这套设计和规定,将来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两支执法、司法队伍,各自形成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各个环节在内的一个完整的或者说完整“一条龙”、“全流程”的管辖。各管各的,这样既做到分工比较明确,管辖划分比较清晰,同时又能够相互互补,协作和支持,形成支持、协作、互补的关系,两个方面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和机制体系。我就回答到这里。

 

  光明日报记者:

  我们知道,这部法律的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法律内容不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请问如何理解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含义?谢谢。

 

  沈春耀: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这个关键词,也是这个法律的名称,我稍微回顾一下,去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后来聚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因为我们国家还有特别行政区。今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的决定,也是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明确提出从国家层面来推进这件事情。刚出台的这个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正如记者提问所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身。因此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这个关键词,我理解至少包括三层含义:

 

  第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本身要依法维护国家安全。这在全国人大的决定中,在刚通过的法律中都是非常明确的,这是一个宪制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都要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来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香港特别行政区本身很重要,也是负主要责任。

 

  第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刚才张晓明主任也明确讲到了,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法律中明确“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这个机构。中央原有的几个机构和维护国家安全也有一定关系。因此第二层含义是一个地域性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但不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本身。

 

  第三,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中央人民政府负有根本责任。什么是根本责任?是最高责任,最终责任,全面的责任。这一层面也超出了上述两个层面的含义,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本身,也不是在那里。中央人民政府在北京,也就是国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因此,对这个法律的名称,包括这样一个概念术语应该作广义的理解。法律的六章,各自章节中都有明确规定。第二章专门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责任和机构,第五章集中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相关的内容,但整体上都是体现一个广义的含义。

 

  路透社记者:

  请问对勾结外国势力的具体定义是什么?特别是什么行为属于引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憎恨的行为?勾结外国势力的适用范围有多广?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编辑:]